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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易预测学《东坡易传》(四)

来源: | 作者:heyixw | 发布时间 :2020-01-19 | 9392 次浏览: | 分享到:
 柔而牵己者,葛蘲也;三之谓“葛蘲”。刚而难乘者,臬危 兀危也;五之谓“臬危 兀危 ”。上六困于此二者而不能去,则谋全之过也。曰:不可动,动且有悔,而不知其不动乃所以有悔也。上无揜我者,则吉莫如征也,而不征,何哉!以柔用刚,则乘之者至以为“蒺藜”;以刚用刚,则乘之者以为“臬危 兀危 ”而已。
周易预测学《东坡易传》(四)

困  卦 (第四十七)
  兑上
  坎下
  “困”:亨,贞大人吉,无咎;有言不信。 
  《彖》曰:“困”,刚揜也。 
  九二为初六、六三之所揜,九四、九五为六三、上六之所揜,故“困”。“困”者坐而见制,无能为之辞也。阴之害阳者多矣,然皆有以侵之;夫惟侵之,是以阳不能堪而至于战。战者有危道也,而无所谓“困”。“困”之世,惟不见侵,而见揜。阴有以消阳,而阳无所致其怒,其为害也深矣。 
  险以说,困而不失其所亨,其唯君子乎?“贞大人吉”,以刚中也。 
  刚中者,二也;二之谓大人。“贞”于“大人”而后“吉”者,五也。 
  “有言不信”,尚口乃穷也。 
  《象》曰:泽无水,“困”;君子以致命遂志。 
  “水”,润下者也。在“泽”上则居,在“泽”下则逝矣。故“水”在“泽”下,为“泽无水”,命与志不相谋者也,故各致其极,而任其所至也。 
  初六:臀困于株木,入于幽谷,三岁不觌。 
  《象》曰:“入于幽谷”,幽不明也。 
  初六,揜九二者也。揜者非一人之所能,故初六之揜九二,必将有待于六三。六三固以初为“臀”也①,“臀”得其所据而后其身能有所为。今六三之所据者,“蒺藜”也,则臀已困于株木,身且废矣。“株木”也,“蒺藜”也,皆非臀之所据者也。夫以柔助刚,则其幽可明;以柔揜刚,其谁明之?“入谷”者也,有配在四而不善二,是以“三岁”不得见也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六三固以初为臀也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六三则其所谓臀也”,误。 
  九二:困于酒食,朱绂方来,利用享祀;征凶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困于酒食”,中有庆也。 
  “困”之世,利以柔用刚。二与五皆刚者也,二以柔用之,而五以刚用之。天下之易怀者,惟小人也;方其见揜也,争之以力,虽刀锯有不足;而将怀之也,则酒食有馀矣,故九二“困于酒食”,所以怀小人也。九五则不然:揜我下者,我劓之;揜我上者,我刖之;轻用其威,威穷而物不服,乃大困也。既困而无助①,则虽欲不求二不可得矣。“赤绂”者,所以爵命二也,故曰困于“赤绂”。五以赤绂为困,而二以是为方来,言此五之所困,而二之所不求而至也。困而求二,乃徐有说,以其用说为已晚矣。说于未困,则其所以为说者小,故九二之所困者,酒食而已;说于已困,则其所以为说者重,故九五之所困者,爵命也。祭祀者,人之求神而神无求也。祭之者,人也;享之者,神也。五求二,故祭之;二不求五,故享之而已。享之者固不征,而征以求之,故“凶”。虽然,其义则不可咎,以其所从者君也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困而无助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困则无助”,误。 
  六三:困于石,据于蒺藜;入于其宫,不见其妻,凶。 
  《象》曰:“据于蒺藜”,乘刚也;“入于其宫,不见其妻”,不祥也。 
  六三,上揜四、下揜二者也。坚而不可胜者,石也;四之谓“石”。伤而不可据者,“蒺藜”也,二之谓“蒺藜”。六三阴也,而居于阳,自以为阳,而求配于上六,“不祥”也。三之应在上,而上六非其应也,“宫”则是矣,而非其“妻”。故曰:“入于其宫,不见其妻,凶。”小人易合而难久,故“困”之三阴,其始相与缔交而揜刚,其终初六之“臀”困,六三之“妻”亡。 
  九四:来徐徐,困于金车,吝;有终。 
  《象》曰:“来徐徐”,志在下也;虽不当位,有与也。 
  初六我之配,二之所恶也。二刚而在下,载己者也,故为“金车”。欲下从初六而困于二,故其来“徐徐”,不急于配。配之所怨,刚之所与也,故虽“吝”而“有终”。 
  九五:劓、刖,困于赤绂,乃徐有说,利用祭祀。 
  其曰“赤绂”,正也;“朱绂”,严之也;下受上之辞也。 
  《象》曰:“劓、刖”,志未得也;“乃徐有说”,以中直也;“利用祭祀”,受福也。 
  “用”,九二也。 
  上六:困于葛蘲,于臬危 兀危 ;曰:动悔,有悔;征吉。 
  柔而牵己者,葛蘲也;三之谓“葛蘲”。刚而难乘者,臬危 兀危也;五之谓“臬危 兀危 ”。上六困于此二者而不能去,则谋全之过也。曰:不可动,动且有悔,而不知其不动乃所以有悔也。上无揜我者,则吉莫如征也,而不征,何哉!以柔用刚,则乘之者至以为“蒺藜”;以刚用刚,则乘之者以为“臬危 兀危 ”而已。 
  《象》曰:“困于葛蘲”,未当也。 
  上六足以为配,而六三未足以当也。 
  “动悔有悔”,吉行也。 
  井  卦 (第四十八)
  兑上
  坎下
  “井”:改邑不改井,无丧无得,往来井井,汔至亦未繘井,羸其瓶,凶。 
  《彖》曰:巽乎水而上水,“井”,井养而不穷也。“改邑不改井”,乃以刚中也;“汔至亦未繘井”,未有功也。“羸其瓶”,是以凶也。 
  食者,往也;不食者,来也。食不食,存乎人。所以为“井”者,存乎己。存乎人者,二;存乎己者,一。故曰“往来井井”。“汔”,燥也。至井而未及水,曰“汔”。至得水而来出井,曰“未繘井”。井未尝有得丧,“繘井”之为功,“羸瓶”之为凶,在汲者尔。 
  《象》曰:木上有水,“井”;君子以劳民劝相。 
  人之于井,未有锢之者也;故君子推是道“以劳民劝相”。 
  初六:井泥不食,旧井无禽。 
  《象》曰:“井泥不食”下也;“旧井无禽”,时舍也。 
  《易》以所居为邪、正,然不可必也;惟“井”为可必。井未有在洁而不清,处秽而不浊者也,故即其所居,而邪、正决矣。孔子曰:“君子恶居下流,天下之恶者归焉。”初六,恶之所钟也;君子所受于天者无几,养之则日新,不养则日亡,择居所以养也。《彖》曰“井养而不穷”,所以养“井”者,岂有他哉!得其所居则洁,洁则食,食则日新,日新故不穷。“井泥”者,“无禽”之渐也,“泥”而“不食”,则废矣。“旧井”,废井也;其始无人,其终无禽。无人犹可治也,无禽不可治也。所以为井者亡矣,故时皆舍之。 
  九二:井谷射鲋,瓮敝漏。 
  《象》曰:“井谷射鲋”,无与也。 
  九二居非其正,故无应于上则趋下而已。下趋者,谷之道也;失井之道而为谷,故曰“井谷”。九二之所趋者,初六也;初六之谓“鲋”。井而有“鲋”,则人恶之矣,然犹得志于瓮,何也?彼有利器,而肯以我汙之歟?此必敝漏之瓮,非是瓮,不汲是井也。 
  九三:井渫不食,为我心恻;可用汲,王明并受其福。 
  《象》曰:“井渫不食”,行恻也;求“王明”,受福也。 
  “渫”,洁也。九三居得其正,井洁者也。井洁而不食,何哉?不中也。不中者,非邑居之所会也,故“不食”。井未有以不食为戚者也,凡为我恻者,皆行道之人尔,故曰“行恻”。“行恻”者,明人之恻我,而非我之自恻也,是井则非敝漏之瓮所能容矣,故择其所用汲者。曰:孰可用者哉?其惟器之洁者乎?器之洁,则王之明者也;器洁王明,则受福者非独在我而已。 
  六四:井甃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井甃无咎”,修井也。 
  “修”,洁也。阳为动、为实,阴为静、为虚。泉者所以为井也,动也实也;井者泉之所寄也,静也、虚也。故三阳为泉,三阴为井。初六最下,故曰“泥”;上六最上,故曰“收”;六四居其间而不失正,故曰“甃”。“甃”之于井,所以御恶而洁井也,井待是而洁,故“无咎”。 
  九五:井洌寒泉,食。 
  《象》曰:“寒泉”之“食”,中正也。 
  此其“正”,与九三一也,所以食者,“中”也。 
  上九:井收,勿幕;有孚,元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元吉”在上,大成也。 
  “收”者,甃之上,穷也。“收”非所以为井,而井之权在“收”。夫苟幕之,则下虽有寒泉而不达,上虽有汲者而不获,故“勿幕”,则“有孚,元吉”。 
  革  卦 (第四十九) 
  兑上
  离下
  “革”:巳日乃孚,元亨利贞,悔亡。 
  《彖》曰:“革”,水火相息,二女同居,其志不相得,曰:“革”。“巳曰乃孚”革而信之;文明以说,大亨以正;革而当,其悔乃亡。 
  水、火,则有男女之象然后能相生,此非水、火也。“二女同居”而已。“二女同居”则“睽”,所以不“睽”者,“兑”欲下而遇“离”,“离”欲上而遇“兑”,虽欲相违而不能也。既不相得,又不相违,则不能无相攻;攻而不已,必有一胜;胜者斯“革”之矣。火能革金,“离”革“兑”者也,故曰“革”。火者金之所畏也,而金非火则无以就器用,器成而后知火之利也。故夫“革”,不信于“革”之日,而信于已“革”之日,以其始之不信,是以知悔者“革”之所不能免也,特有以亡之尔。 
  天地革而四时成;汤武革命,顺乎天而应乎人。革之时大矣哉! 
  《象》曰:泽中有火,“革”;君子以治历明时。 
  “历”者天事也;“时”者,人事也。 
  初九:巩用黄牛之革。 
  《象》曰:“巩用黄牛”,不可以有为也。 
  以卦言之,则“离”革“兑”者也;以爻言之,则阳革阴者也。六爻皆以阳革阴,故初九、九三、九四、九五四者所以革人;而六二、上六者人革之。初九、九三所以为革者,火也;而六二者火之所附,初九、九三之所欲革者也。火以有所附为利,而所附者以得火为灾,故初九、九三常愿六二之留而不去也。夫六二苟留而不去,其见革也无日矣。六二之欲去,如“遯”之九三之欲遯也,故初九当用“遯”之六二,所以执九三者,固而留之。六二之所以去者,以我有革之之意也;故“不可以有为”,有为则革之之意见矣。 
  六二:巳日乃革之,征吉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巳日革之”,行有嘉也。 
  初九之所以固我,非爱我也,畏我去之;故未见其革尔。徒见其今之固我而不我革,以为可信而与之处,则及矣。君子见几而作,彼今日不革,巳日必革之,故“征吉”。为初九计,则宜留;自为计,则宜征。六二之所谓“嘉”者,五也;五之所以为“革”者,与初异矣。舍初从五,其吉也,岂复有咎哉! 
  九三:征凶,贞厉。革言三就,有孚。 
  《象》曰:“革言三就”,又何之矣! 
  九三有应于上,故其意常欲征也。六二之所以不得去者,以我乘之也;舍之而征,则二去矣。二苟去之,则我与初九无所施其革,二阳相灼而丧其所附,则穷之道也。故“征凶,贞厉”。贞者,不征之谓也;不征则与六二处而不相得以相革者也,故危。虽危而不凶,言者以也。“革言三就”,犹曰革以三成。三者相持而成革,明二之不可去也。二存则初与三相信,二去则初与三相疑,此必然之势也。故曰:“革言三就,有孚。” 
  九四:悔亡,有孚;改命,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改命”之“吉”,信志也。 
  下之二阳,以火为革者也;故见革者惟欲去之,此德不足者也。德不足而革,则所革者亡,革者亦凶。故初九、九三,皆以六二之留为吉也。上之二阳则不然,其革也以说。革而人莫不说,非有德者,其孰能之?九四,未当位者也;未当位而革,故悔革而说,故“悔亡,有孚”也。改命者始受命也,虽未当位,而志自信矣。 
  九五:大人虎变,未占有孚。 
  《象》曰:“大人虎变”,其文炳也。 
  《易》曰:“云从龙,风从虎。”虎有文而能神者也,豹有文而不能神者也。故大人为虎,君子为豹。非大人而革者,皆毁人以自成,废人以自兴,故人之从之也,必占其可从而后信。若大人之革也,则在我而已炳然日新,天下之所谓文者自废矣,此岂待占而后信者哉! 
  上六:君子豹变,小人革面,征凶,居贞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君子豹变”,其文蔚也;“小人革面”,顺以从君也。 
  上六,见革于大人者也。此见革者君子也,则其向之未革,乃其避世之遇尔。豹生而有文,岂其无素而能为之哉!若小人也,则革面而已。朝为寇雠,莫为腹心,无足怪者。下之二阳,德不足者也,故六二以征为吉;上之二阳,大人也;故上六以征为凶。 
  鼎  卦 (第五十)
  离上
  巽下
  “鼎”:元吉,亨。 
  《彖》曰:“鼎”,象也。 
  “象”者,可见之谓也。天之生物不可见,既生而刚强之者可见也。圣人之创业,其所以创之者不可见,其成就熟好,使之坚凝而不坏者可见也。故《象》曰:“君子以正位凝命。”“革”所以改命,而“鼎”所以凝之也;知“革”而不知“鼎”,则上下之分不明而位不正,虽其所受于天者,流泛而不可知矣。 
  以木“巽”火,亨饪也。圣人亨以享上帝,而大亨以养圣贤。 
  大器非器也,大亨非亨也。取“鼎”之用而施之天下,谓之“大亨”。“鼎”之用,极于亨帝而已,以其道养圣贤,则亨之大者也。国有圣贤,则君位定而天命固矣。 
  “巽”而耳目聪明,柔进而上行,得中而应乎刚,是以“元亨”。
  “元亨”,所谓“元吉,亨”也。柔进而上行者,五也;五得中而应乎刚,则所以为耳目者,“巽”也。 
  《象》曰:木上有火,“鼎”;君子以正位凝命。 
  初六:鼎颠趾,利出否;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鼎颠趾”,未悖也;“利出否”,以从贵也。 
  六爻皆“鼎”也。当其处者有其象,故以初为“趾”,二与三四为“腹”而实在焉;五与上为“耳”。初六上应九四,颠趾之象也;夫“鼎”,圣人将“以正位凝命”,亨而熟之至于可食而后已;苟有不善者在焉,则善与不善皆亨而并熟,而善者弃矣。鼎于是,未有实也;故及其未有实而颠之,以同其不善。如待其有实,则夫不善已污之矣,实非吾之所欲弃也。于是焉而颠之以其所欲弃,出其所不欲弃,则天下之乱或自是起矣。故曰:“鼎颠趾,未悖也。”“颠趾”而“出否”,尽去之道也;尽去之,则患鼎无实。圣人之于人也,责其身不问其所从,论其今不考其素,苟骍且角,犁牛之子可也。鼎虽以“出否”为利,而择之太详、求之太备,天下无完人。故曰:“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”从其子之为贵,则其出于妾者可忘也。 
  九二:鼎有实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鼎有实”,慎所之也;“我仇有疾”,终无尤也。 
  九二始有“实”者,“仇”者六五也。所谓“耳”也,九二之实,六五之所举也。故其《象》曰:“鼎黄耳”。中以为实也,“仇有疾”而不能即我,畏九四也。“鼎”以耳行,故耳能即之则食,不能即之,则不食之道也。始有实者以不食为吉,恶其未足而轻用之也。故曰:“鼎有实,慎所之也。” 
  九三:鼎耳革,其行塞。雉膏不食,方雨亏悔,终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鼎耳革”,失其义也。 
  “耳”,上九也。九三之实,上九之所举也。熟物之谓革,鼎之熟物,以腹不以耳;而上九“离”之极,火之所炎,以耳革者也。耳之受炎也,足以废塞其行而不足以革,故曰:“鼎耳革,失其义也。”九三,实之将盈者也,于是可食矣,而其行废,故虽有“雉膏”而不食也。耳以两举者也,六五之耳可“铉”,而上九之耳不可铉,则六五虽欲独举得乎?阴欲行而阳欲留,其为悔也大矣,故至于雨然后悔,亏而终吉。雨者,阴阳之和,“玉铉”之功也。 
  九四: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。 
  《象》曰:“覆公餗”,信如何也? 
  鼎之量,极于四,其上则耳矣。受实必有馀量,以为溢地也。故九三以不食为忧,明不可复加也;至于九四,溢则覆矣。故孔子曰:“德薄而位尊,知小而谋大,力少而任重,鲜不及矣。”方其未及也,必有告之者而不信,及其已信,则无如之何矣。 
  六五:鼎黄耳,金铉;利贞。 
  《象》曰:“鼎黄耳”,中以为实也。 
  上九:鼎玉铉,大吉;无不利。 
  《象》曰:“玉铉”在上,刚柔节也。 
  六五、上九,皆所谓“耳”也。上九之耳,见于九三,故不复出也;在炎而不灼者,玉也;金则废矣。六五之为耳也,中而不亢,柔而有容,故曰“黄耳”,则其所以为“铉”者,以金足矣。上九之为耳也,炎而灼,不可以迫,故曰“耳革”,则其所以为铉者,玉而后可。金铉可以及五而不可以及上,玉铉则可以两及矣。可以两及,则上九之刚、六五之柔,我为之节也。九二之实,利在于不食,故六五之耳,利在于贞而不行;九三之实,以不食为忧,故上九之耳,得玉铉则“大吉,无不利”。无不利者,上与五、与三之所利也。以鼎熟物,人皆能之;至于鼎盈而忧溢、耳炎而不可举,非玉铉不能。此“鼎”之所以“养圣贤”也。 
  震  卦 (第五十一)
  震上
  震下
  “震”:亨。震来虩虩,笑言哑哑;震惊百里,不丧匕鬯。 
  《彖》曰:“震”,亨。“震来虩虩”,恐致福也;“笑言哑哑”,后有则也。“震惊百里”,惊远而惧迩也。 
  “震”者,阳德之先,震阴而达阳者也,故“亨”。“震惊百里”,言其及远也;“不丧七鬯”,言其和也;若震而不和,则必有僵仆陨坠者矣。“七鬯”,祭器也;必取祭器者,以见震长子也。若威而不猛,则可以为祭主矣。“出”之为言,见也。 
  《象》曰:“氵存 雷,震;君子以恐惧修省。 
  初九:震来虩虩,后笑言哑哑,吉。 
  二阳,震物者也;四阴,见震者也。“震”之为道,以威达德者也,故可试而不可遂。试则养而无穷,遂则玩而不终。初九,试而不遂者也,以虩虩之震,而继之以哑哑之笑,明其不常用也。惟其不常用,故二阴莫敢犯其锋,皆以逃避而后免也。 
  《象》曰:“震来虩虩”,恐致福也;“笑言哑哑”,后有则也。 
  以其威之不常用,故知其所以震物者,非以害之,欲其恐而致福也。“有则”者,言其不遂也。 
  六二:震来,厉;亿丧贝,跻于九陵,勿逐,七日得。 
  《象》曰:“震来,厉”,乘刚也。 
  初九之威不可犯也,来则危,往则安。故虽“丧贝”而“勿逐”,“跻于九陵”以避之。以初九之不遂其震,而继之以笑言也。故七日可以得所丧也。“丧贝”以明初九之威,“七日得”以明初九之不以威穷物也。 
  六三:震苏苏,震行无眚。 
  《象》曰:“震苏苏”,位不当也。 
  六三不邻于震矣,而犹苏苏然,惧也。行而避之,然后无眚,以明初九之威能及远也。 
  九四:震遂泥。 
  《象》曰:“震遂泥”,未光也。 
  震于已震之后,遂而不知止者也,故“泥”。“泥”者,以言其不能及远也,故二阴皆以处而不避为吉。 
  六五:震往来,厉;亿无丧,有事。 
  《象》曰:“震往来,厉”,危行也;其事在中,大无丧也。 
  九四以其“遂泥”之威加于六五,非六五之所当畏,其衰可坐而待也。夫九四虽未可乘,然往而避之则过矣,故曰:“往来,厉。”往来皆危,则以处为安矣。九四之威既已泥矣,岂复能如初九一震而丧六二之贞哉!以六五居中,处而待之,非独无丧,亿将有功。故曰:“亿无丧,有事。” 
  510- 
  上六:震索索,视矍矍,征凶。震不于其躬,于其邻,无咎;婚媾有言。 
  《象》曰:“震索索”,中未得也;虽凶无咎,畏邻戒也。 
  九四至此,其实不能为,徒袭其馀威以加上六。上六未得其已衰之情,故犹“索索”、“矍矍”而畏之。苟畏之不已,而征以避之,则四张而不可止矣,故凶。圣人知其不足避也,故告之曰:“震不于其躬,于其邻”,言九四之威仅可以及五,而不及上;可以戒而无咎,无庸征也。九四始欲以威加物,及其泥而物莫之畏也,则其及于上六者,有言而已,衰之甚也。六爻皆无应,故九四兼有二阴,得称“婚媾”也。六二“丧贝”而五无丧,六三“震行无眚”,而上六“征凶”,九四之不及初也远矣。 
  艮  卦 (第五十二)
  艮上
  艮下
  “艮”其背,不获其身;行其庭,不见其人,无咎。 
  《彖》曰:“艮”,止也;时止则止,时行则行,动静不失其时,其道光明。“艮其止”,止其所也;上下敌应,不相与也;是以“不获其身,行其庭,不见其人,无咎”也。 
  所贵于圣人者,非贵其静而不交于物,贵其与物皆入于吉凶之域而不乱也。故夫“艮”,圣人将有所施之。“艮,止也”,止与静相近而不同,方其动而止之,则静之始也;方其静而止之,则动之先也,故曰:“时止则止,时行则行,动静不失其时,其道光明。”此言“艮”之得其所施者也。施之于天下之至动,是以为“颐”;施之于天下之至健,是以为“大畜”。今夫兼山“艮”,是施之于“背”而已,“背”固已止矣,“艮”何加焉?所以为柅者、为轮也;所以为防者、为水也。今也不然,为舆、为枙,为山、为防,不亦近于固歟?故曰:“艮其止,止其所也。”此所以“不获其身”也。“上下敌应,不相与也”,此所以“行其庭,不见其人”也。物各止于其所,是果能止也哉?背止于身,身与之动而背不知也,今我施止于物之所,止有大于是物者。则挟而与之趋矣,我焉得知之?故曰“艮其背,不获其身”,其庭未尝无人也,有六人焉①,敌应而不相与,则如无人。是道也,非向之所谓光明者也,以为无咎而已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有六人焉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六”字。 
  《象》曰:兼山,“艮”;君子以思不出其位。 
  初六:艮其趾,无咎,利永贞。 
  《象》曰:“艮其趾”,未失正也。 
  六二:艮其腓,不拯其随,其心不快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不拯其随”,未退听也。 
  自“趾”而上,至于“辅”,当其处者有其德,与“咸”一也。“咸”以上六为“辅”,而五为“脢”,“艮”之“辅”在五,而“脢”不取,何也?“脢”则“背”也,“艮”皆取于动者而已。“艮”则何为皆取于动者也?曰:卦合而观之,见两“艮”焉;见其施“艮”于止,故取其体之静者而配之,曰“艮其背”。爻别而观之,不见“艮”之所施,而各见其所遇之位;位有不同,而吉、凶、悔、吝生焉,故取其体之动者而不取其静,以为其静者已见于卦矣。上止而用下,下止而听于上,此“艮”之正也。趾能动而听于腓者也,“艮其趾”,不害于腓之动也;趾不自动而已,止而听其上,上止则止,上行则行,此“艮”之正者也,故“利永贞”。腓能动而不听于股者也,或曰“咸其股,执其随”,随者股之德也,故谓“股为随”。“艮其腓”,则股虽欲行而不能矣,下止而不听于上,上虽有忧患而莫之救,则上之所不快也,以是为失其正矣,故曰:“艮其趾,未失正也。” 
  九三:艮其限,列其夤,厉薰心。 
  《象》曰:“艮其限”,危薰心也。 
  三不“艮于股”而“艮于限”,亦取诸动者也。“限”者,上下之际,所以俯仰之节也。“夤”者,自上而属于下者也。“艮”于下之极,则其自上而下者绝矣;上下绝,心之忧也。心在六四,故忧之;及心也,谓之“薰”。 
  六四:艮其身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艮其身”,止诸躬也。 
  “咸”之九四曰:“朋从尔思。”则四者,心之所在也。施之于一体,则“艮”止于所施,所不施者不及也。施之于心,则无所不及矣,故曰“艮其身”。“艮”得其要,故“无咎”。 
  六五:艮其辅,言有序,悔亡。 
  《象》曰:“艮其辅“,以中正也。 
  口欲止,言欲寡。 
  上九:敦艮,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敦艮”之“吉“,以厚终也。 
  “敦”,益也。“艮”至于辅,极矣;而又止之,故曰“敦艮”。梏者不忘释,痿者不忘起,物之情也。在止之极而不忘于动,非天下之至厚,其孰能之?
  渐  卦 (第五十三)
  巽上
  艮下
  “渐”:女归吉,利贞。 
  《彖》曰:“渐”,之进也。“女归吉”也,进得位、往有功也。进以正,可以正邦也;其位刚得中也。 
  此文转以次相释也。“渐”之中有进者,则“女归”之“吉”也,而利于正。正者孰谓?谓“得位”而“有功”、“可以正邦”者也。其“得位”者何也?“刚中”者也。由此观之,女则二与四;所归则五也。 
  止而“巽”,动不穷也。 
  “止而‘巽’”,有所观望而后进者,故不穷。 
  《象》曰:山上有木,“渐”;君子以居贤德善俗。 
  云上于天,天所不能居,故君子不以居德;木生于山,山能居之,山以有木为高,故君子以是居德业、善风俗。 
  初六:鸿渐于干,小子厉;有言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小子”之“厉”,义无咎也。 
  “鸿”,阳鸟而水居,在水则以得陆为安,在陆则以得水为乐者也。故六爻虽有阴阳之异,而皆取于鸿也。初六,鸿之在水者也,远则无应,近则遇二,以阴适阴,故曰“鸿渐于干”。“干”,水涯也。两阴不能相容,故为“小子”之所“厉”,以至于“有言”。虽然其所适非志于利也,则未至于六三之凶,“无咎”可也。 
  六二:鸿渐于磐,饮食衎衎,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饮食衎衎”,不素饱也。 
  六二,鸿之在水者也。近则遇三,远则遇五,无适而不得其欲①,故择其尤可恃者从之。二之从三也,虽近而难信;其从五也,虽远而可恃。二阳皆陆也,在陆而尤可恃以安者,磐也,九五之谓“磐”。六二知五之可恃,不渐于三而渐于五,则食且乐如是。“衎衎”,乐也。“素饱”,徒饱也。夫饮食何为若昌乐也?岂非以五之足恃而不徒饱歟?苟为徒饱而已,则虽三可从;夫苟从三,则饮食未终而忧继之矣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  不得其欲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不得其遇”,误。 
  九三:鸿渐于陆,夫征不复。妇孕不育,凶;利御寇。 
  《象》曰:“夫征不复”,离群丑也;“妇孕不育”,失其道也。利用“御寇”,顺相保也。 
  九三,鸿之在陆者也;而上九非其应,故曰“鸿渐于陆”。无应于上而近于四,见四之可欲,则离类绝朋而趋之,故曰“夫征不复”。六二之从我,非正也,将视我而进退者也。上之所为,下必有甚者,九三适四而不反①,则难以令于二矣。故曰:“妇孕不育,凶。”四,顺于五者;而三寇之,言“御寇”之利,以明三之不利也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九三适四而不反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九二适四而不反”,误。 
  六四:鸿渐于木,或得其桷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或得其桷”,顺以“巽”也。 
  六四,鸿之在水者也。近于五而非其应,故曰“鸿渐于木”。木生于陆,而非鸿之所安也;鸿之为物也,足不能握,其“渐于木”而“无咎”,盖得其大而有容如桷者焉,九五之谓也。“或”者,幸而得之之辞也。无应而从非其配,非“巽”顺,何以相保乎? 
  九五:鸿渐于陵,妇三岁不孕,终莫之胜,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终莫之胜,吉”,得所原也。 
  九五,鸿之在陆者也;进而遇上九。上九,陵也;陵者,陆之又高者也;进而之陵,动乎无嫌,故六二之为“妇”也,“三岁不孕”而终莫之胜。夫以陆之陵,以为不得其愿矣,而妇为之贞如此,则愿孰大焉。故曰:“进以正,可以正邦也。”不求之人而求之身,虽服天下可也。 
  上九:鸿渐于陆,其羽可用为仪,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其羽可用为仪,吉”,不可乱也。 
  上九,鸿之在陆者也。上无所适,而三非其应,故曰“鸿渐于逵”。“渐”有三阳,其二为阴之所溷,非其有应,则近而慕之。惟上九不然:夫无累于物,则其进退之际,雍容而可观矣。 
  归 妹 卦 (第五十四)
  震上
  兑下
  “归妹”:征凶,无攸利。 
  《彖》曰:“归妹”,天地之大义也。天地不交而万物不兴,“归妹”,人之终始也。说以动,所“归妹”也。 
  “说”少者,人之情也;故“说以动”,其所“归”者,“妹”也。天地之所以交,必天降也;男女之所以合,必男下也。若女长而男少,则“大过”之所谓“老妇”、“士夫”,乌肯下之?夫苟不下,则天地不交,男女不合矣。故“归妹”者,女少而男长,女用事而男下之之谓也。夫所以下之者,岂一日之故哉!将相与终始故也。 
  “征凶”,位不当也。“无攸利”,柔乘刚也。 
  “归妹”之爻,男女皆易位。柔皆乘刚,此男所以说女而致其情者,权以济事,一用而止可也。以此而征则凶,且男女皆不利也。 
  《象》曰:泽上有雷,“归妹”,君子以永终知敝。 
  “归妹”,女之方盛者也。凡物之有敝者,必自其方盛而虑之;迨其衰,则无及矣。 
  初九:归妹以娣;跛能履,征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归妹以娣”,以恒也;“跛能履”,吉相承也。 
  九二:眇能视,利幽人之贞。 
  《象》曰:“利幽人之贞”,未变常也。 
  “归妹”以阴为君,在“兑”则六三是也,而初与二,其娣也;在“震”则六五是也,而四其娣也。所以为“兑”者,三也,故权在君;所以为“震”者,四也,故权在“娣”。权之在君也,则君虽不才,而娣常为之用;权之在娣也。则娣虽无能为损益,犹要其君。六三不中而居非其位,跛、眇者也。其所以能履且视者,以初与二屈而为之娣也。二者各致其能于六三,故初九曰:“归妹以娣,跛能履,征吉。”六二曰:“眇能视,利幽人之贞①。”已有能履能视之才②,不以自行而安为娣?使跛者得之以征、眇者得之能视③,何哉?岂非上下之常分有不可易者邪?故其《象》曰:“归妹以娣,以恒也。”而九二之《象》亦曰:“未变常也。”九二亦娣也,其不言娣,何也?因初九之辞也。且跛、眇者一人,而为之视、履者二人,是二人者,岂可以废一歟?故其《象》曰:“跛能履,吉相承也。”是以知其皆娣也,已有其能而不自用,使无能者亨其名,则九二非幽人而何哉! 
  【校注】 
  ① 六二曰:眇能视,利幽人之贞:原文无,据《苏氏易传》补。 
  ② 已有能履、能视之才:原文无“能视”二字,据《苏氏易传》补。 
  ③   眇者得之能视:原文无此六字,据《苏氏易传》补。 
  六三:归妹以须,反归以娣。 
  《象》曰:“归妹以须”,未当也。 
  古者谓贱妾为“须”,故天文有“须女”。六三不知其讬行于初九,而自以为能履;不知其借明于九二,而自以为能视,是以弃娣而用,“须”未足以当“娣”也。失二娣之助,则以跛、眇见黜而归矣,归然后知用娣。故曰:“反归以娣”。 
  九四:归妹愆期,迟归有时。 
  《象》曰:“愆期之志”,有待而行也。 
  九四,六五之娣也。以为权在己,故愆期不行以要其君,君犹待之有时焉,而后归。此其志以为吾君必有所待,而后能行者也。 
  六五:帝乙归妹,其君之袂,不如其娣之袂良;月几望,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帝乙归妹,不如其娣之袂良”也,其位在中,以贵行也。 
  “归妹”未有如六五之贵者也,故曰“帝乙归妹”。以帝乙之妹而履得其中,则其袂之良否,不足以为损益。非若跛者之讬行、眇者之借明也,而九四欲以袂之良而加之,夫袂之良,岂足以加其君哉!“月几望”者,阴疑于阳,《易》之所恶也。然至于娣之欲加其君,则以“月几望”为“吉”,以为宁月之几望,而无宁娣之加其君也。 
  上六:女承筐,无实;士刲羊,无血。无攸利。 
  《象》曰:上六“无实”,“承”虚“筐”也。 
  “归妹”男女皆易位,柔皆乘刚,此岂永终无敝者哉?上六则敝之所终也。天地之情,正大而已。大者不正,非其至情;其终必有名存实亡之祸。“女承筐,无实”,食不绩之蚕也;“士刲羊,无血”,用已死之牲也;皆实亡之祸也。《象》曰:“归妹,征凶,无攸利。”上六处其终,故受其凶之全也。 
  东坡易传卷六
  丰  卦 (第五十五) 
  震上
  兑下
  “丰”亨,王假之:勿忧,宜日中。 
  《彖》曰:“丰”,大也;明以动,故“丰”。“王假之”,尚大也。“勿忧,宜日中”,宜照天下也。日中则昃,月盈则食;天地盈虚,与时消息,而况於人乎?况於鬼神乎? 
  “丰”者,极盛之时也。天下既平,其势必至于极盛,故曰“王假之,勿忧,宜日中”者。不忧其不至,而忧其已至也,宜日之中,而不宜其既中也。既盈而亏,天地鬼神之所不免也,而圣人何以处此?曰:“丰”者,至足之辞也。足则馀,馀则溢;圣人处之以不足,而安所求馀?故圣人无丰,丰非圣人之事也。 
  《象》曰:雷电皆至,“丰”,君子以折狱致刑。 
  《传》曰:“为刑罚、威狱,以类天之震曜”,故《易》至于“雷电相遇”,则必及弄狱,取其“明以动”也。至于“离”与“艮”相遇,则曰“无折狱”、“无留狱”,取其“明以止”也。 
  初九:遇其配主,虽旬无咎,往有尚。 
  《象》曰:“虽旬无咎”,过旬灾也。 
  凡人,智生于忧患而愚生于安佚#。“丰”之患常在于暗,故爻皆以明暗为吉凶也。初九、六二、九三,三者皆“离”也,而有明德者也;九四、六五、上六,则所谓“丰”而暗者也。“离”,火也、日也,以下升上,其性也。以明发暗,其德也。故三“离”皆上适于“震”。初九适四,其配之所在也;而九四非其配,故曰“配主”。“旬”之为言,犹曰“周浃”云尔。“尚”,配也,九四以阳居阴,不安于暗者也,方其患蔽而求发,则虽两刚可以相受,故曰“往有尚”,言其与配同也。及其暗去而明全,“离”之功既周浃矣,则当去之。既浃而不去,则有相疑之灾。九四之为人,可与共忧患而不可与同安乐者也。 
  六二:丰其蔀,日中见斗,往得疑疾。有孚,发若,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有孚发若”,信以发志也。 
  九三:丰其沛,日中见沬,未折其右肱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丰其沛”,不可大事也;“折其右肱”,终不可用也。 
  “蔀”,覆也,蔽之全者也。“见斗”,暗之甚也。“沛”,旆也,蔽之不全者也。“沬”,小明也,明暗杂者也。六五之谓“蔀”,上六之谓“沛”,何也?二者皆阴也,而六五处中,居暗以求明;上六处高,强明以自用。六二之适五也,适于全蔽而甚暗者也。夫蔽全,则患蔽也深;暗甚,则求明也力。六五之暗,不发则已,发之则明矣。故曰:“往得疑疾,有孚,发若,吉。”以阴适阴,其始未有不疑者也,六二虽阴,而所以为“离”,明之所自出也,故始疑而终信也。若夫九三之适上六,则适于明暗杂者也;用人则不能,自用则不足,故不可以大事也。君子不畏其蔽,而畏其杂,以为无时而可发也,为之用乎则不可,不为之用乎则不敢,故折其右肱,以示必不可用而后免也。 
  九四:丰其蔀,日中见斗,遇其夷主,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丰其蔀”,位不当也;“日中见斗”,幽不明也;“遇其夷主”,吉行也。 
  “夷”,等夷也。初九之谓夷主,不得其配而得其类也。“幽不明”者,以言其暗之甚,而不杂。“吉行”者,言初九之不可以久留也。 
  六五来章,有庆誉,吉。 
  《象》曰::六五之“吉”,有庆也。 
  六五以阴居阳,有“章”者也;而能来六二之明,故曰“来章”。借明于人而誉归于己,君子予之。 
  上六:丰其屋,蔀其家,窥其户,阒其无人,三岁不觌,凶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丰其屋”,天际翔也;“窥其户,阒其无人”,自藏也。 
  上六翔于天际,自以为明之至也;而其暗则足以蔽其身而已,故曰“丰其屋,蔀其家”。九三自折其右肱而莫为之用,岂真无人哉!畏我而自藏也。“三岁不靓”,其自以为明者穷矣,故“凶”。 
  旅  卦 (第五十六)
  离上
  艮下
  “旅”:小亨,旅贞吉。 
  《彖》曰:“旅,小亨”,柔得中乎,外而顺乎刚;止而丽乎明;是以“小亨,旅贞吉”也。旅之时义大矣哉! 
  “旅”,六二、六五二阴据用事之地,而九三、九四、上九三阳寓于其间,所以为“旅”也。小者为主,而大者为旅。为主者以得中,而顺乎刚为亨,故曰“小亨”;为旅者以居贞,而不取为吉,故曰“旅贞吉”。“止而丽乎明”,则居贞而不取之谓也;“贞吉”者指三阳,非二阴为主者之事也,故特曰“旅贞吉”。 
  《象》曰:山上有火,“旅”,君子以明慎用刑,而不留狱。 
  初六:旅琐琐,斯其所取灾。 
  《象》曰:“旅琐琐”,志穷灾也。 
  “羁旅”之世,物无正主,近则相依。自六二至上九,皆阴阳相邻,而初独孑然处六二之下,其细已甚①,故曰“旅琐琐”也。斯,隶也;六二近于九三,三之所取也;初六穷而无依,隶于六二,役于九三。三“焚”二次,并以及初,故曰“斯其所取灾”也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已甚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以甚”,误。 
  六二:旅即次,怀其资,得童仆,贞。 
  《象》曰:“得童仆,贞”,终无尤也。 
  六二,九三之所即以为次也。因三之资以隶初六,故曰“得童仆,贞”。初六虽四之应,而四为三所隔,终“无尤”之者也。 
  九三:旅焚其次,丧其童仆,贞厉。 
  《象》曰:“旅焚其次”,亦以伤矣;以旅与下,其义丧也。 
  “下”,初六也。六二,我之次也。而初隶于二,怀二而并有之,则初亦我之童仆矣。九三以刚居上,见得而忘义,焚二以取初,则一举而两失之矣。 
  九四:旅于处,得其资斧,我心不快。 
  《象》曰:“旅于处”,未得位也。“得其资斧”,心未快也。 
  “资斧”,所以除荆棘、治次舍也。九四刚而失位,所乘者九三,有资斧而无地者也,故处而“心不快”。 
  六五:射雉一矢,亡;终以誉命。 
  《象》曰:“终以誉命”,上逮也。 
  居二阳之间,可以德怀,不可以力取。如以一矢射两雉,理无兼获。得四则失上矣,若不志于取,亡矢而不射,则夫二阳者皆可以其功誉而爵命之,非独得四可以及上也。 
  上九:鸟焚其巢,旅人先笑後号咷。丧牛于易,凶。 
  《象》曰:以旅在上,其义焚也。“丧牛于易”,终莫之闻也。 
  九三次于六二之上,上九“巢”于六五之上,皆以刚临柔。六二、六五皆无应,而在我下,其势必与我。上九、九三知其无应而必我与也,故易而取之。九三“焚其次”,上九“焚其巢”,其为不义一也。而三止于“贞厉”,上至于“号咷”之凶者,六五旅之主也。“离”之《象》曰:“畜牝牛,吉。”六五之谓牛矣,易五以丧牛,终莫之闻者,骄亢之罪也。 
  巽  卦 (第五十七)
  巽上
  巽下
  “巽”:小亨,利有攸往,利见大人。 
  《彖》曰:重巽以申命。 
  君子和而不同,以“巽”继“巽”,小人之道也。无施而可,故用于申命而已。 
  刚“巽”乎中正而志行,柔皆顺乎刚,是以“小亨,利有攸往,利见大人。” 
  所以为“巽”者,初与四也。二五虽据用事之地,而权不在焉,故曰“刚‘巽’乎中正而志行”,言必用初与四而后得志也。权虽在初与四,而非用事之地,故曰:“柔皆顺乎刚,是以小亨,”言必顺二五而后亨也。“利有攸往”,为二、五用也;“利见大人”,见九五也。有其权而无其位,非九五之大人,孰能容之? 
  《象》曰:随风,“巽”,君子以申命行事。 
  “申”,重也;两风相因,是谓“随风”,申命之象也。古之为令者,必反覆申明之,然后事必行。 
  初六:进退,利武人之贞。 
  《象》曰:“进退”,志疑也;“利武人之贞”,志治也。 
  初六有其权而无其位,九二、九三之所病,故疑而进退也。小人而权在焉,则《易》谓之武人;武人负其力而不贞于君,志乱也;及其治也,则以贞于其君为利。 
  九二:巽在床下,用史、巫纷若,吉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纷若”之“吉”,得中也。 
  九二以阳居阴,能下人者也。知权在初六,故“巽”于床下,下之而求用也。初六,武人也;方且进退,我则下之而求其用,故求者纷然,而用者不力。譬之用史、巫,将以求福于神,神之降福未可知,而史、巫先享其利也。故“吉”而后“无咎”。纷然而求人者,非吉之道也,其所以吉者,居得其中,用事之地也。 
  九三:频巽,吝。 
  《象》曰:“频巽”之“吝”,志穷也。 
  九三以阳居阳,而非用事之地也。知权之在初六也,下之则心不服,制之则力不能,故频蹙以待之。“复”之六三不能止初九之为“复”也,故“频复”;“巽”之九三不能止初六之为“巽”也,故“频巽”。 
  六四:悔亡,田获三品。 
  《象》曰:“田获三品”,有功也。 
  六四,有其权而无其位者,与初六均也,盖亦居可疑之地矣。而有九五以为之主,坦然以正待之,故“悔亡”。九五不求,而六四自求用,故其用也力。譬之于田:田者尽力以获禽,而利归于君。“一为乾豆,二为宾客,三为充者之庖。”君子不劳而“获三品”,其与史巫之功亦远矣。 
  九五:贞吉,悔亡,无不利。无初有终。先庚三日,後庚三日,吉。 
  《象》曰:九五之吉,位正中也。 
  九五履中正之位,进不频蹙以忌四,退不过“巽”以下之,盖贞而已矣。此四所以心服而为之用也,是以“吉”且“悔亡”而“无不利”。“无不利”者,四与五皆利也。九五之德如此,故有“后庚”之终“吉”。 
  上九:巽在床下,丧其资斧,贞凶。 
  《象》曰:“巽在床下”,上穷也;“丧其资斧”,正乎凶也。 
  九二以阳居阴,上九处“巽”之极,故皆“巽”于床下。而上九阳亢于上,非能下人者也;九二之“巽”,将以用初六;而上九之“巽”,将以图六四也,有用斧之意焉,特以处于无位之地,故丧其斧也。以上下言之则“正”,以势言之则“凶”。 
  兑  卦 (第五十八)
  兑上
  兑下
  “兑”,亨,利贞。 
  《彖》曰:“兑”,说也。刚中而柔外,说以利贞。是以顺乎天而应乎人。说以先民,民忘其劳;说以犯难,民忘其死;说之大,民劝矣哉! 
  小惠不足以劝民。 
  《象》曰:丽泽,“兑”;君子以朋友讲习。 
  取其“乐而不流”者也。 
  初九:和兑,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和兑”之“吉”,行未疑也。 
  九二:孚兑,吉;悔亡。 
  《象》曰:“孚兑”之吉,信志也。 
  和而不同,谓之“和兑”;信于其类,谓之“孚兑”。六三小人,而初九、九二君子也;君子之说于小人,将以有所济,非以为利也。初九以远之,而无嫌至九二,则初九疑之矣,故必有以自信于初九者,而后“悔亡”。文予而实不予,所以信于初九也。 
  六三:来兑,凶。 
  《象》曰:“来兑”之“凶”,位不当也。 
  九四:商兑,未宁;介疾,有喜。 
  《象》曰:九四之“喜”,有庆也。 
  九五,“兑”之主也;上有上六,下有六三,皆其疾也。《传》曰:“美疢不如恶石”。九四介于其间,以刚辅五,而议二阴者也,故曰:“商兑,未宁;介疾,有喜。”言疾去而后有喜也,疾去而后有喜,则《易》之所谓“庆”也。 
  九五:孚于剥,有厉。 
  《象》曰:“孚于剥”,位正当也。 
  上六:引兑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上六引兑”,未光也。 
  六三、上六,皆“兑”之小人,以阴为质,以说为事者,均也。六三履非其位,而处于二阳之间,以求说为兑者,故曰“来兑”,言初与二不招而自来也,其心易知,其为害浅,故二阳皆“吉”,而六三“凶”。上六超然于外,不累于物,此小人之讬于无求以为“兑”者也,故曰“引兑”,言九五引之而后至也,其心难知,其为害深。故九五“孚于剥”,“剥”者,五阴而消一阳也。上六之害,何至于此?曰:九五以正当之位,而孚于难知之小人,其至于“剥”,岂足怪哉!虽然,其心盖不知而贤之,非说其小人之实也,使知其实,则去之矣。故有“厉”而不凶。然则上六之所以不光,何也?曰:难进者,君子之事也;使上六引而不兑,则其道光矣。 
  涣  卦 (第五十九)
  巽上
  坎下
  “涣”:亨,王假有庙,利涉大川,利贞。 
  《彖》曰:“涣,亨”,刚来而不穷,柔得位乎外而上同,“王假有庙”,王乃在中也;“利涉大川”,乘木有功也。 
  世之方治也,如大川安流而就下;及其乱也,溃溢四出而不可止。水非乐为此,盖必有逆其性者,泛溢而不已。逆之者必哀,其性必复;水将自择其所安而归焉。古之善治者,未尝与民争;而听其自择,然后从而导之。“涣”之为言,天下流离涣散而不安其居,此宜经营四方之不暇。而其《彖》曰“王假有庙”;其《象》曰“先王以亨于帝立庙”,何也?曰:犯难而争民者,民之所疾也;处危而不偷者,众之所恃也。先王居涣散之中,安然不争,而自为长久之计;宗庙既立,亨帝之位定,而天下之心始有所系矣。“刚来而不穷者”,九二也;“柔得位乎外而上同”者,六四也。“涣”之得民,惟是二者,此所以“亨”也;然犹未免乎“涣”。“王假有庙”,谓五也;王至于有庙,而后可以涉大川,于是“涣”始有所归矣。有所归而后有川,有川而后可涉,“乘木”,乘舟也。舟之所行,川之所在也。 
  《象》曰:风行水上,“涣”;先王以享于帝立庙。 
  初六:用拯马壮,吉。 
  《象》曰:初六之“吉”,顺也。 
  九二在险中,得初六而安,故曰:“用拯马壮,吉。”“明夷”之六二,有马不以自乘,而以拯上六之伤;“涣”之初六,有马不以自乘,而以拯九二之险。故《象》皆以为“顺”,言其忠顺之至也。 
  九二:涣奔其机,悔亡。 
  《象》曰:“涣奔其机”,得原也。 
  得初六而安,是谓“机”也①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机:《苏氏易传》均作“杌”,误。 
  六三:涣其躬,无悔。 
  《象》曰:“涣其躬”,志在外也。 
  涣之世,民无常主。六三有应于上,志在外者也;而近于九二,二者必争焉,故“涣其躬”,无所适从,惟有道者是予而后安。 
  六四:涣其群,元吉;涣有丘,匪夷所思。 
  《象》曰:“涣其群,元吉”,光大也。 
  上九之有六三者,以应也;九五之有六四、九二之有初六者,以近也;皆有以群之。“涣”而至于群,天下始有可收之渐。其德大者,其所群也大;其德小者,其所群也小。小者合于大,大者合于一,是谓“涣其群”也。近五而得位,则四之所群者最大也,因君以得民,有民以自封殖,是谓“丘”也;“夷”、平也,民之荡荡焉,未有所适从者也。彼方不知其所从,而我则为丘以聚之,岂“夷”者之所思哉?民之所思,思夫有德而争民者也。 
  九五:涣汗,其大号;涣,王居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王居无咎”,正位也。 
  “汗”,取其周浃而不反也。宗庙既立,亨帝之位定,而“大号”令出焉。其曰“涣,王居”,何也?《彖》曰:“王假有庙,王乃在中也。”涣然之中,不知其孰为臣、孰为主①;至于有庙,而天下始知王之所在矣,故曰“涣,王居”,言“涣”之中有王居矣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孰为臣、孰为主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孰为主、孰为臣。” 
  上九:涣其血,去逖出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涣其血”,远害也。 
  上九求六三,必与九二争而伤焉;“涣其血”,不争也;九二“刚来而不穷”,不可与争者也。虽不争而处争之地,犹未免也,故去而远出,然后无咎。 
  节  卦 (第六十)
  坎上
  兑下
  “节”,亨。苦节,不可贞。 
  《彖》曰:“节,亨”,刚柔分而刚得中。 
  “刚柔分”者,“兑”下而“坎”上也;“刚得中”者,谓二、五也。此所以为“节,亨”也。 
  “苦节,不可贞”,其道穷也。 
  谓六三也。 
  说以行险,当位以节,中正以通。 
  谓九二也。“兑”施“节”于“坎”,故曰“说以行险”。 
  天地节而四时成。节以制度,不伤财,不害民。 
  《象》曰:泽上有水,“节”;君子以制数度、议德行。 
  “数度”者,其政事也;“德行”者,其教化也;皆所以为民物之“节”也。 
  初九:不出户庭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不出户庭”,知通塞也。 
  九二:不出门庭,凶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不出门庭,凶”;失时极也。 
  “节”者,事之会也。君子见吉凶之几,发而中其会,谓之“节”。《诗·东方未明》,刺无节也。其诗曰:“不能晨夜,不夙则莫。”言无节者不识事之会,或失则早,或失则莫也。“泽上有水,节”,以泽节水者也。虚则纳之,满则流之,其权在泽。初九、九二、六三,“泽”也,节人者也;六四、九五、上六,水也;节于人者也。节之于初九则太早,节之于六三则太莫,故九二者,施节之时、当发之会也。水之始至,泽当塞而不当通;既至,当通而不当塞。故初九以“不出户庭”为“无咎”,言当塞也;九二以“不出门庭”为“凶”,言当通也。至是而不通,则失时而至于极,六三是也,是祸福之交、成败之决也。故孔子曰:“君不密,则失臣;臣不密,则失身。几事不密,则害成。” 
  六三:不节若,则嗟若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不节”之“嗟”,又谁咎也? 
  咨嗟而节之,以为不可不节也。九二之节,节于未满。节之者乐见,节者甘焉。六三之节,节于既溢;节之者嗟,见节者苦焉。若节者人之所不能堪,而人终莫之咎者,知六三之不得巳也。嗟者,不得已之见于外者也。 
  六四:安节,亨。 
  《象》曰:“安节”之“亨”,承上道也。 
  六四承节于九五,在其上不在其身,故六四安焉。 
  九五:甘节,吉;往有尚。 
  《象》曰:“甘节”之“吉”,居位中也。 
  畜而至于极,然后节之,其节也必争。九二施节于不争之中,此九五之所乐也,故曰“甘节”。乐则流,甘则坏;故以往适上六,阴阳相配、甘苦相济为吉也。 
  上六:苦节,贞凶;悔亡。 
  《象》曰:“苦节贞凶”,其道穷也。 
  《易》有“凶”而“无咎”者,“大过”之上六、“困”之九二是也;则未有“凶”而能“悔亡”者。亦如人之未有既死而病愈者也。上六“贞凶、悔亡”者,何也?“凶”者六三,“悔亡”者上六也。是以知“节”者在“坎”,而见“节”者之在“兑”也。六三施苦节于我,出于不得已则“无咎”,以是为正则凶矣,而我“悔亡”。 
  中 孚 卦 (第六十一)
  巽上
  兑下
  “中孚”,豚鱼,吉。利涉大川,利贞。 
  《彖》曰:“中孚”,柔在内而刚得中,说而“巽”,孚乃化邦也。 
  “中孚”,信也。而谓之“中孚”者,如羽虫之孚,有诸中而后能化也。羽虫之孚也,必柔内而刚外,然则“颐”曷为不“中孚”也?曰:内无阳不生,故必柔内而刚外,且刚得中,然后为“中孚”也。刚得中则正,而一柔在内,则静而久,此羽虫之所以孚天之道也。君子法之,行之以“说”,辅之以“巽”,而民化矣。 
  “豚鱼,吉”,信及豚鱼也。 
  信之及民,容有伪;其及豚鱼,不容有伪也。至于豚鱼皆吉,则其信也至矣。 
  “利涉大川”,乘木舟虚也。 
  《易》至于“巽”在上而云“涉川”者,其言必及木。“益”之《彖》曰:“木道乃行。”“涣”之《彖》曰:“乘木有功。”“中孚”之《彖》曰“乘木舟虚”,以明此“巽”之功也。以“巽”行“兑”,乘天下之至顺而行于人之所说,必无心者也。“舟虚”者,无心之谓也。 
  “中孚”以“利贞”,乃应乎天也。 
  天道不容伪。 
  《象》曰:泽上有风,“中孚”,君子以议狱缓死。 
  化邦之时,不可以用刑。 
  初九:虞,吉;有它不燕。 
  《象》曰:“初九虞吉”,志未变也。 
  “虞”,戒也,燕安也。六四,初九之应也;而近于五,为五所挛。所谓“它”也,六四不专于应,而有心于五,其色不安,此必变者也。初九及其未变,而戒之不轻往应,则远于争矣,故“吉”。 
  九二:鹤鸣在阴,其子和之;我有好爵,吾与尔靡之。 
  《象》曰:“其子和之”,中心原也。 
  此“中孚”也,而爻未有能“中孚”者也。“中孚”者必正而一、静而久,而初九、六四,六三、上九有应而相求,九五无应而求人者也,皆非所谓正而一、静而久者也。惟九二以刚履柔,伏于二阴之下,端欲无求而物自应焉,故曰:“鸣鹤在阴,其子和之。”鹤鸣而子和者,天也;未有能使之者也。“我有好爵,吾与尔靡之”,有爵者,求我之辞也;彼求我、而我不求之之谓也。 
  六三:得敌,或鼓或罢,或泣或歌。 
  《象》曰:“或鼓或罢”,位不当也。 
  六三履非其位,虽应在上九,而上九非下我者也。上不求三而三求之,求之必过五,五无应而寇我,故曰“得敌”也。得敌而躁,躁而失常,故“或鼓或罢,或泣或歌”也。 
  六四:月几望,马匹亡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马匹亡”,绝类上也。 
  初九以应而从我,九五以近而挛我,一阴而当二阳之求,盛之至也。故曰“月几望”。“月几望”者,非四之所任也,故必舍五而从初。如有二马而亡其一,然后“无咎”,类五也。四与五皆“巽”也,故得称“类”。 
  九五:有孚,挛如;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有孚挛如”,位正当也。 
  “有孚”者,六四也。自五言之,则以得四为“无咎”,非应而求,从必挛而后固。特以其位当,是以“无咎”也。 
  上九:翰音,登于天;贞凶。 
  《象》曰:“翰音登于天”,何可长也! 
  “翰音”,飞且鸣者也。凡羽虫之飞且鸣者,其飞不长,雉鸡之类是也。处外而居上,非“中孚”之道;飞而求显、鸣而求信者也,故曰:“翰音,登于天”。九二在阴而子和,上九飞鸣而登天,其道盖相反也;惟不下从阴得阳之正,故曰“贞凶”。 
  小 过 卦 (第六十二)
  震上
  艮下
  “小过”:亨,利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大吉。 
  《彖》曰:“小过”,小者过而亨也。 
  阴自外入据用事之地,而囚阳于内,谓之“小过”。“小过”者,君弱而臣强之世也。“小者过而亨”,则大者失位而否矣。 
  “过”以“利贞”,与时行也。 
  《彖》之所谓“利贞”,则《象》之所谓过乎恭、俭与哀者,时当然也。 
  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;刚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 
  “小过”者,臣强而专。小事,虽专之可也 
  有“飞鸟”之象焉。“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大吉”,上逆而下顺也。 
  “小过”有鸟之象。四阴据用事之地,其翼也;二阳囚于内,其腹背也;翼欲往,腹背不能止;翼欲止,腹背不能作也,故“飞鸟”之制在翼。鸟之飞也,上穷而忘返,其身远矣,而独遗其音;臣之僭也,必孤其君、远其民,使其君如飞鸟之上穷,使其民闻君之声不见其形也,而后得志。故曰:“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大吉,上逆而下顺也。”“小过”之世,其臣则逆,而其民顺,故“不宜上、宜下”。上则无民而主孤,下则近民而君强也。 
  《象》曰:山上有雷,“小过”;君子以行过乎恭、丧过乎哀、用过乎俭。 
  “小过”之君弱,是以臣子痛自贬以张君父也。 
  初六:飞鸟以凶。 
  《象》曰:“飞鸟以凶”,不可如何也。 
  “大过”之“栋”,小过之“飞鸟”,皆以为一卦之象。而其于爻也,皆寄之于初、上者,本末之地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凡师能左右之,曰‘以’。”飞鸟见“以”于翼;欲左而左,欲右而右,莫如之何也,故凶。 
  六二:过其祖,遇其妣;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不及其君”,臣不可过也。 
  卦合而言之,“小过”者,臣强之世也;爻别而观之,六五当强臣。六二以阴居阴,臣强而不僭者也。“大过”以夫妻为君臣,而“小过”寄之“祖”与“妣”者,“大过”君骄,故自君父言之;而“小过”臣强,故为臣子之辞,其义一也。曰:不幸而过其祖矣,而犹遇其妣;妣未有不助祖者也,不幸而不及其君矣,而犹遇其臣;臣未有不忠于其君者也,故“小过”之世,君弱而不能为政,臣得专之者,惟六二也。然而于祖曰“过”,于君曰“不及”者,以见臣之不可“过”其君也。 
  九三:弗过防之,从或戕之,凶。 
  《象》曰:“从或戕之”,“凶”如何也? 
  九四:无咎,弗过遇之,往厉必戒,勿用永贞。 
  《象》曰:“弗过遇之”,位不当也;“往厉必戒”,终不可长也。 
  “小过”,阳失位而不中,故其君在三、四。三之所臣者,初与二也;四之所臣者,五与上也。《春秋》:臣弑其君,故曰“弑”。或曰“伐”。“弑”者,其所从来有渐,而“伐”者,一朝一夕之故也。六二,强臣也,而未之过;九三刚而不中,莫能容也,故曰:“弗过防之,从或伐之,凶。”言六二弗过,而九三疑之,故或从而伐其君。谓之“伐”者,以明二本无意于逆,咎在三也。九四以阳居阴,可谓“无咎”矣,然而失位自卑,臣虽弗过,我则开之。“遇”,逢也。臣未僭而逢其恶,故曰:“弗过遇之,往厉必戒,勿用永贞。”言九四失位,而往从五,危而非正,不可长也。 
  六五: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;公弋,取彼在穴。 
  《象》曰:“密云不雨”,已上也。 
  “已上”者,其势不可复下之辞也。六五之权,足以为密云,而终不为雨,次于西郊而不行。岂真不能哉?其谋深也。强臣之欲为变也,忧在内,是故见利而不为,见益而不取,緼畜以自厚①,持满而不发者,凡皆以遂其深谋也。当是时也,必有穴其间而为之用者,故戒之曰:“公弋,取彼在穴。”君子之居此,苟无意于为盗,莫若取其在穴者,以自明于天下,而天下信之矣。 
  【校注】 
  ① 緼畜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蕴畜”。 
  上六:弗遇过之,飞鸟离之,凶;是谓灾眚。 
  《象》曰:“弗遇过之”,已亢也。 
  至于是,则“亢”而不可复返也,故曰“弗遇过之”,言君虽不逢其恶,而臣自僭也。“离”,遭也;君失其政而臣得之,其所从来远矣。而忧患集于我,非我失政而遭其凶者,天祸也。故曰:“飞鸟离之,凶;是谓灾眚。” 
  既 济 卦 (第六十三) 
  坎上
  离下
  “既济”,亨小,利贞。初吉,终乱。 
  《彖》曰:“既济,亨小”者,亨也。 
  凡阴阳各安其所,则静而不用。将发其用,必有以蕴之者。水在火上,火欲炎而不达,此火之所以致其怒也。阴皆乘阳,阳欲进而不遂,此阳之所以奋其力也。火致其怒,虽险必达;阳奋其力,虽难必遂:此所以为“既济”也。故曰:“既济,亨小者,亨也。”言小者皆在上而亨,大者皆在下而否也。 
  “利贞”,刚柔正而位当也。 
  “坎”上而“离”下,刚柔正也;阴皆居阴,阳皆居阳,位当也。“刚柔正而位当”,则小者不可复进,以贞为利也。 
  “初吉”,柔得中也;“终”止则“乱”,其道穷也。 
  柔皆乘刚,非正也;以“济”则可,“既济”,则当变而反其正,以此终焉。止而不变,则乱矣。 
  《象》曰:水在火上,“既济”;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。 
  “既济”者,难平而安乐之世也,忧患常生于此。 
  初九:曳其轮,濡其尾,无咎。 
  《象》曰:“曳其轮”,义“无咎”也。 
  “济”者,皆自内适外,故“既济”、“未济”皆以初为尾,以上为首。“曳”者,欲行而未进之象也。初九方行于险,未毕济者也,故“无咎”。 
  六二:妇丧其茀,勿逐,七日得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七日得”,以中道也。 
  安乐之世,人不思乱,而小人开之。开之有端,必始于争;争则动,动则无所不至。君子居之以至静,受之以广大,虽有好乱乐祸之人欲开其端,而人莫之予,盖未尝不旋踵而败也。“既济”爻爻皆有应,六二、六四居二阳之间,在可疑之地,寇之所谋;而六二居中,九五之配也,或者欲间之,故窃其“茀”。“茀”者,妇之蔽也;妇丧其茀,其夫必怒而求之,求未必得,而妇先见疑。近其妇者,先见诘,怨怒并生,而忧患之至不可以胜防矣。故凡窃吾茀者,利在于吾之逐之也,吾恬而不逐,上下晏然,非盗者各安其位,而盗者败矣。故曰:“勿逐,七日得。” 
  九三:高宗伐鬼方,三年克之;小人勿用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三年克之”,惫也。 
  “未济”,方其未出于难也。上下一心,譬如胡越同舟而遇风,虽厉民以犯难可也。及其“既济”,已出于难,则上之用其民也,易以致怨;而下之为其上用也,易以致疑。故“未济”之九四,“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赏于大国”;而“既济”之九三,以是为“惫”也。“未济”之主在六五,而九四为之臣,有震主之威者也,其威不用之于主,而用之于“伐鬼方”,虽三年之久,未见其克,不克也而犹赏之以大国者,以难未平也。若出于难,则臣必用其威于主,而主亦疑其臣矣。“既济”之九三,以九五为主,臣主皆强,故曰“高宗伐鬼方”,以见三之为五用也。虽以高宗之贤,三年而后克之者,“既济”之世,民安于无事而不可用也。“未济”之赏以大国也,岂尝问其君子小人哉?有功斯国之矣;而“既济”则“小人勿用”,盖已疑其臣矣。 
  六四:繻有衣袽,终日戒。 
  《象》曰:“终日戒”,有所疑也。 
  “繻”,当作“濡”。“衣袽”,所以备舟隙也。四居二阳之间而不相得,故备且戒如是也。卦以“济”为事,故取于舟。 
  九五: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禴祭,实受其福。 
  《象》曰:“东邻杀牛”,不如西邻之时也;“实受其福”,吉大来也。 
  “东”、“西”者,彼、我之辞也。祭未有水杀牛者,而云“杀牛”,不如禴祭,何也?曰:禴祭,时祭也。国之常事而杀牛者,非时;特杀而祭,以求福者也。小人以为禴祭常事,不足以致福,故以非时杀牛而求之,而不知时祭之福,不求而大来也。人之情,在难则厌事;而无难之世,常不能安有其福。故圣人以为“既济”之主,在于守常安法而已,求功名于法度之外,则《易》之所谓杀牛也。 
  上六:濡其首,厉。 
  《象》曰:“濡其首,厉”,何可久也? 
  “既济”之上六,毕济之时也。而以阴居之,未免于危也。 
  未 济 卦 (第六十四) 
  离上
  坎下
  “未济”:亨;小狐汔济,濡其尾;无攸利。 
  《彖》曰:“未济,亨”,柔得中也。 
  谓六五也。 
  “小狐汔济”,未出中也。“濡其尾,无攸利”,不续终也。 
  “未济”阳皆乘阴,上下之分定,未可以有为也。“汔”,涸也。“坎”在“离”上,则水溢而火怒于下,必进之象也;是以虽溢而可以“济”。“坎”在“离”下,则水涸而火安于上,不进之象也,是以虽涸而不可以“济”。君子见其远者、大者,小人见其小者、近者,初六、六三,小人也;见水之涸,以为可济也,是谓“小狐汔济”。而九二君子也,以为不可“曳其轮”而不进,则“小狐”安能独济哉!是谓“未出中也”。二阴轻进,而九二不予,是以六三“征凶”。初六“濡其尾”,虽九二亦病矣,故“无攸利”。见易而轻犯之,遇难而退,虽有智者不能善其后,故曰“不续终也”。 
  虽不当位,刚柔应也。 
  《易》二、三、四、五皆失位,惟“未济”与“归妹”也。故皆“无攸利”,而“归妹”又“征凶”者,刚柔不应也。 
  《象》曰:火在水上,“未济”;君子以慎辨物居方。 
  上下方安其位,而不乐于进取,则君子慎静其身,而辨物居方,以待其会。 
  初六:濡其尾,吝。 
  《象》曰:“濡其尾”,亦不知极也。 
  水火相射,极乃致用。故“济”必待其极,“汔济”,非其极也。 
  九二:曳其轮,贞吉。 
  《象》曰:九二“贞吉”,中以行正也。 
  外若不行,中以行正也。 
  六三:未济,征凶,利涉大川。 
  《象》曰:“未济征凶”,位不当也。 
  “未济”非不济也,有所待之辞也。盖将畜其全力,一用之于大难。大难既平,而小者随之矣,故曰:“利涉大川”。六三见水之涸,幸其易济而骤用之,后有大川,则其用废矣,故曰“征凶”。见涸而济者,初与三均也;初“吝”而已,三至于“凶”,位不当也。 
  九四:贞吉,悔亡。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赏于大国。 
  《象》曰:“贞吉悔亡志行也。 
  九四有震主之威,苟不用于“鬼方”,则无所行其志矣,震主者悔也。贞于主而用于敌,所以“悔亡”也。 
  六五:贞吉,无悔。君子之光,有孚;吉。 
  《象》曰:“君子之光”,其晖“吉”也。 
  光出于形之表,而不以力用。君子之广大者也,下有九二,其应也;旁有九四、上九,其邻也。险难未平,三者皆刚,莫能相用,将求用于我之不暇,非谋我者也。故六五信是三者,则三者为之尽力,而我无为,此“贞吉,无悔,君子之光”也。 
  上九:有孚于饮酒,无咎。濡其首,有孚,失是。 
  《象》曰:“饮酒”濡首,亦不知节也。 
  “节”,事之会也。“是”,是时也。至于是而不济,终不济也。故“未济”之可以济者惟是也。险难未平,六五信我,将以用我也;我则饮酒而已,何也?将安以待其会也,故“无咎”。上九之谓首,“濡其首”者,可济之时也;若不赴其节,饮酒于可济之时,则信我者失是时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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